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-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議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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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了配合歐盟部長理事會之公平稅制標準,避免我國被列入稅務不合作國家名單,而遭受歐盟或其會員國提出不具利益之措施,本報告在歐盟經濟特區租稅優惠構成有害租稅慣例指引的原則,以及可取得相關次級資料作為評估衡量的基礎下,針對《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》第29條以及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》第35條有關租稅優惠的修法內容,進行相關效益衡量及稅式支出評估作業,以作為後續相關單位進行政策規劃之參考。 

研究結果發現,在符合一定程度的假設條件下,《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》第29條的最初收入損失法與最終收入損失法之租稅淨效益,將產生274.52萬元至1,479.86萬元的稅收增加;即使不考慮最終收入損失法之下的租稅增益,最初收入損失法的稅收損失最多也僅為26.82萬元,相對於等額支出法估算出的33.53萬元來說,租稅優惠之政策做法確實較編列預算之方法來得合理。因此,期待未來相關條例內容的修正,能為臺灣創造更為穩定、健全且具有外部利益的自由貿易港區體制,使我國制度更加符合國際趨勢,提供國內外企業良好經營環境。